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整体部署和要求,提升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研制了《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武术、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项目学校和习练场所业务安全管理(统称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保障其学生(学员)和教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武术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活动专项整顿治理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武术学校(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文化理论教育,进行武术技能教学和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质的各类武术学校或职业院校)以及各类习武场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批准,以武术技能培训或锻炼为目的,进行非学历及教育的武术馆、俱乐部、拳社、辅导站及各类培训机构等)的安全管理,不含高等院校的武术学院、竞技体校和业余体校的武术专业训练机构。
本指南同样适合于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项目学校和习练场所,具体实际的要求参照武术项目执行。
第三条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施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行业主管监督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举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管理责任能力,具备合格有效的办学(培训)资质,拥有长期固定且符合相应要求的办学(培训)场所,聘有稳定和相关资质的师资队伍。
(一)构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各类习武场所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的方法,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逐步的提升各类习武场所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 建立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举办疫情、消防、防暴,以及地震、台风、洪水等极端自然灾害天气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六条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接受所在地体育、教育、公安、消防、工商、卫健、住建、民政、交通、气象、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隐患消除等情况。
(二)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时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四)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教学、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必要的师生、员工管理档案,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五)应当建立内部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并在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八条提供餐食的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加强食品检测,保障饮食卫生安全。
第九条提供寄宿的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重点加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宿舍消防安全。
第十条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接送学员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应当粘贴校车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建立学员安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将规定的到校和离开时间、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开情况、以及学员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二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员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一)应当在开学(开班)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学员)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帮助学员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或习武场所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二)应当对学员定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确保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学员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员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提高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人都熟知消防自护自救常识和逃生技能。
第十三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防演练;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台风、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全校学员和教职员工均掌握紧急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十四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当制定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员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员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可为学员购买集体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提倡学员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举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保障日常教学、训练、培训安全进行:
(一)保证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符合基本办学(培训)标准,保证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教师、教练员人数,学员人数与场地面积的比例恰当;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教学楼、训练馆、师生宿舍、餐厅、浴室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进行全方位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第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有武术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及等级评定等,并颁发有关证书,确保持证上岗;
(三)负责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开办条件的行业标准制定、审查,以及等级评定条件的制定、审查和审批;
(四)监督和检查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武术场地、器材装备、武德礼仪、武术教学、训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要端正办学宗旨,规范办学行为,应具有稳定的教师、教练队伍;教师、教练员、拳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三)注重武德修养,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不搞宗派和封建迷信活动;严以律已、勤于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工作能力,严禁有悖师德伦理、违背公序良俗等不端行为发生;
(四)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武术教练员资格证、社会体育辅导员资格证、中国武术段位证或其他能证明自己专业水平的正规有效资格证书;
(五)加强师德建设,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严禁在教学、训练及日常管理中,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以及武术组织要遵守各项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武术活动,强化文化安全意识,以弘扬中华武术为己任,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加强对习武者的教育,杜绝集体信访事件,不参与社会纠纷、群聚斗殴,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争创和谐习武场所。
第二十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员,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全校学员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员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内发生学员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主管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应积极配合所在辖区的体育、教育、公安、消防、工商、民政、卫健、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安全自查、检查和审核,并建立安全检查台账,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法人)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相关行政主任部门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须主动向学员和教职员工宣传本指南,以保障学员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各级武术协会应按本《指南》要求,主动对本辖区内所有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对违反《指南》相关规定、经指导而不改正者,有建议相关行政机构处罚的责任和权利。